刘艳红在《比较法研究》2025年第1期撰文指出:数字时代的到来使得数字犯罪逐渐取代网络社会中的网络犯罪。数字犯罪的概念来源于网络犯罪,但当前数字犯罪概念在独立后却面临内涵与外延不清的难题,并导致现有刑事治理模式在应对数字犯罪时难以为继。当网络犯罪迭代升级为数字犯罪之后,数字犯罪主要对应数字社会的整体形态且其攻击渠道更为多元,数字犯罪相对于网络犯罪在深度上进行了拓展并在广度上进行了延伸,数字犯罪将成为未来犯罪学研究的全新战略方向。面对损害国家安全的数字犯罪,刑事治理模式应该基于总体国家安全观而谨慎介入,避免损害数字社会中其他主体的权益。面对损害数字经济的数字犯罪,在对内的刑事治理过程中要“以管促技”,推动“技术向善”,在对外的刑事治理过程中要“以管护技”,为数字平台参与全球数字经济竞争提供刑法保障。面对损害个人法益的数字犯罪,刑事治理模式应该在前端对数字技术与数字平台进行预防性审查,在中端对数字犯罪进行溯源性治理,在末端为公民收集固定证据与计算法益损失提供技术支持,从而构建起全方位的刑事法保护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