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尔宇、白迎春在《西部学刊》2025年第11期撰文指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适用于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但是《民法典》规定的赔偿制度主要对私益进行救济,对于该制度是否可以适用于民事公益诉讼仍存在理论分歧。近几年,理论界关于上述问题存在多种学说,其中“限制适用说”逐渐成为主流学说。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该制度存在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适用混淆,惩罚性赔偿金计算方法不明确,惩罚性赔偿金收缴后管理混乱以及海洋生态侵权案件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存疑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应当加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力度,明确惩罚性赔偿金的最低倍数限制,统一惩罚性赔偿金管理模式,明确海洋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使惩罚性赔偿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