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春彬在《西部学刊》2025年第14期撰文指出:广告语承载着传递商品信息的角色,它与商标等其他典型商业标识在设计空间、使用场景、功能演进与受众对两者的认知习惯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区别,其显著性不足决定了广告语并不当然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之功能。作为商业标识,广告语受到反法保护的基本条件应当更为严苛,应具备较强知名度、能够独立起到识别来源的功能以及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