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京丞在《东南亚研究 》2025年第1期撰文指出:东盟是区域一体化的亚洲典范。以协商一致、不干涉、包容性、非对抗性为特点的“东盟方式”贯穿于东盟造法实践的始终。在成果层面,东盟造法既包括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硬法,也包括不具有法律拘束力而从宏观上指导组织发展或从微观上指导具体实践的软法;在程序层面,兼有正式与非正式的组织形式,遵循协商与共识的决策机制;在主体层面,涵盖传统的国家行为体以及非国家行为体。东盟造法呈现出正式性与非正式性的互动交融、舒适性与灵活性原则的价值引领以及横向扩展与纵向兼容的宏伟蓝图等特点。同时,东盟对组织运作规则的体系化构建、在强制裁决和自由选择间的折衷主义与以“参与制裁”为保障的制裁机制,使得东盟造法能在某种程度上获得一定的合法性。尽管如此,东盟造法仍存在协商一致程序与组织的非独立性阻碍规则制定、弱宪政主义与问责机制缺失损害规则纠偏、东盟身份认同不足与执行机制匮乏影响规则实施等问题。总的来看,东盟以其独特的造法方式为区域治理乃至全球治理的法治化开创了一种新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