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华伟在《比较法研究》2025年第3期撰文指出:人肉搜索的刑法规制面临明确法律定义缺失、规范体系不足、处理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刑法评价、多元复杂利益平衡等难题。美国、德国、荷兰、我国香港地区对人肉搜索的刑法规制进行了新的探索,其共通性的有益经验值得借鉴。人肉搜索的定义应强调个人信息散布行为及其引发的后续法益侵害或侵害风险。人肉搜索具有复杂的法益侵害性,具体的法益侵害取决于行为人所采取的信息获取手段和信息散布方式。我国刑法规范体系应明确人肉搜索的行为构成,设置独立的罪量标准,回应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特殊法律适用问题。人肉搜索属于非常规的已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行为,不符合前置法免责条件,仍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人肉搜索可在例外情形中出罪,但应具备特定的类型条件,且受到关联性和必要性原则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