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法律行为的逻辑构成与类型分析
来源:《当代法学》

郑智航在《当代法学》2025年第3期撰文指出:数字法律行为是指通过网络、数据和算法等为主要呈现或表达方式而实施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活动。技术与人的行为的深度结合,使法律行为的手段与方法得到了数字化重塑,并体现为交易的智能化、权力主体行为的智能化。网络空间的数字化和即时性使法律行为摆脱了物理空间的束缚。数字科技正在重塑法律行为的构造性要素,并对法律行为的规范性、意志性和主体性提出挑战。数字法律行为的表达特征主要体现在虚实同构的行为表达空间、人机互动的行为表达方式以及二元治理的表达约束机制。数字法律行为主体的主观状态不仅受到自身现实场域的影响,还受到网络规则及虚拟场域所形成的压力或影响的限制。数字法律行为的行为过程具有更高的技术性、自动性和不可控性的特点。数字空间中跨时空的人际交互模式导致数字法律行为可能会引发更加多样化的社会性风险。数据处理、算法决策、线上交易和虚拟社交是数字法律行为的主要类型。数据处理与算法决策的行为主体一般为大型互联网企业、平台或公权力机关等掌握数据技术和资源的组织,而线上交易与虚拟社交的行为主体还包括了不掌握数据技术和资源的普通数字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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