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雷凯在《西部学刊》2025年第5期撰文指出:和离制度最早入法见于《唐律疏议》,其核心在于夫妻双方基于自愿原则,和平解除婚姻关系而不承担法律责任。“和离”早在秦汉时期就已有之,此时有“习惯”而无“成法”,直至唐朝该制度才正式写入唐律,完成了其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转型。和离制度是对“七出”和“义绝”制度的重要补充,它填补了因情感不和而非其他法定原因导致的离婚需求,体现了对女性权益一定程度的尊重。随着宋明理学的兴起和社会对女性地位的重新定位,和离制度逐渐衰落,最终在明清时期被更为严格的离婚制度所取代。尽管如此,和离制度在现代法律中仍具有参考价值。其强调的自愿、平等原则和对婚姻感情基础的重视,与现代协议离婚制度有着相似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