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梓旋在《求是学刊》2024年第6期撰文指出:公共数据开放利用是为从商业利用中释放公共价值。随着我国公共数据规模的累积和数据处理要求的提高,需要进一步区分公共数据资源的价值及其实现机制,明确公共数据权属有助于确保公共数据的开放、共享和有效利用。在数据治理中引入信托制度,根据数据主体构建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使用模式,能够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提升公共数据利用效能。公共数据信托基于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通过利用独立第三方机构改变数据控制者与数据所有者间的不对等关系,在数据存储和利用中确保隐私和数据安全。由数据控制者作为委托人,并以数据财产权为信托标的作为数据信托的结构,将公共数据的财产性权益划分为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等具体权利。明确信义法律关系的构成条件和信义义务的内容,形成基于数据受托人信义义务规范的公共数据治理范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