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少祥在《中国社会科学》2024年第11期撰文指出:作为七大法律部门之一和独立的法学二级学科,我国学术界对社会法的本质属性仍是众说纷纭,尚未达成统一的见解。体现社会法本质的基本范畴是社会保护、社会保障和社会促进,决定社会法本质的有政治国家、经济社会和历史文化要素。在本质上,社会法是弥补私法不足的法律体系,调整的是表面平等而实质不平等的社会关系,它主要通过基准法机制发挥作用,以保障民生安全,增进民生福祉。围绕社会法本质完善我国社会法体系,需要进一步加强科学和民主立法,提升社会法行政执法效能,推动社会法司法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