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中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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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家睿在《复旦教育论坛》2024年第3期撰文指出:在宪法上,父母教育权利属于一项未列举的基本权利。父母教育权利兼具利他性与利己性。父母首先应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利益,随着未成年人的不断成长,父母也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意愿。同时,父母在教育子女的过程中可以实现其自身利益。父母教育权利主要包括家庭教育开展自由、教育场所选择自由与学校事务参与自由。在家庭教育开展自由中,人格和价值观教育蕴含的父母利益通常多于知识和技能传授,公权力对前者的干预应当格外慎重。随着未成年人年龄和智慧的增长,对父母的教育场所选择自由与学校事务参与自由保护强度逐步减弱,其所蕴含的父母利益亦不断递减,公共利益不断提升。在未成年人教育中,国家既可以行使对父母教育权利的监督权,也可以亲自行使教育权力,二者均应在尊重父母教育权利的前提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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