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苏婉在《西部学刊》2024年第18期撰文指出:新《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第七十九条确立了行政复议决定公开制度。行政复议决定公开制度是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的必然要求,关系到社会公众知情权、监督权的实现。新《行政复议法》以及行政复议相关的法规并未就行政复议公开内容的范围进行详细规定,基于各地实践探索情况,行政复议决定公开内容目前主要存在公开内容款项、公开详细程度以及公开中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程度等问题,同时,行政复议中规范性文件审查结果和行政委员会的咨询意见,是否应纳入行政复议决定公开的范畴,亦是推进行政复议决定公开亟须解决的问题。为了更充分地发挥行政复议决定公开制度的功效,有必要规范行政复议决定公开的内容,并将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的结果和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咨询意见一并公开,以完善行政复议决定公开的法律依据体系。